一年前的7 月1 日,交强险伴随着一片质疑之声强制施行了。实施一年来,其“无责赔付”与“暴利”始终是人们指责的焦点话题,更有正义律师三次挥剑直指保监会,义无反顾地向世人戳穿了交强险“暴利”的内幕。面对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保监会变通招法,以退为进,决定自今年7 月1 日起,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即交强险费率与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挂钩,实行上、下最高30% 的浮动。为此,中国保监会6 月15 日在其网站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期为6 月15 日。
从大道理上讲,《草案》“奖优罚劣”的宗旨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如切实可行,实乃利国利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好办法。可问题是对于大多数投保者而言,奖优的惠泽不过是一张画饼而已,倒是罚劣的重典让你难逃其身。根据《草案》规定: 上一年度,酒后驾驶行为者费率上调30%; 闯红灯一次,费率上调10%;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和驾照暂扣期间驾驶的,费率上调20%; 发生如违规停车、未按指示行驶、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未按禁令行驶等其它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次(含)以上的,费率也将上浮30%。而下浮保费的条件是: 上一年度、上两年度、上三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分别降低10%、15% 和20%。
从公众反馈的意见来看,酒后驾车、故意闯红灯和逆行等极易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挂钩无可非议,再加大处罚力度也不为过; 但对违章停车等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也与费率挂钩,既不近情理,也不合实际。以北京为例,2006 年前10 个月,有过违法行为车辆的比例竟高达99.6%,如此,想享受到优惠的费率将是何其之难。人们不禁要问,这种费率挂钩是否又是变相涨价。而《草案》中有关浮动比例的设置也太过简单化,完全就是拍脑袋想出来的,缺乏科学的理赔数据支撑。如果要更深层次追究的话,保监会的这份《草案》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有专家指出: 交通违法行为属交通管理范围之事,而保险管理只应涉及与保险密切相关的活动,即那些与保险费率厘定关联性高的肇事事故和需严惩的有严重事故危害的交通违法行为。而对于诸如违章停车等一般性交通违法行为,如果也用保险手段进行管理和二次处罚,显然越过了业务边界。
6月份北京还有一个将要实施的涉及车主要多掏银子的法案也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送审稿)。按此办法,税额调升幅度着实不小,其中载客汽车的车船使用税税额调整为360 元至600 元,而最为常见的普通小型客车税额由原200 元提高至480 元,涨幅140%。涨价的事拿到社会上公开征求意见自然会是反对声一片,但从历史经验来看,此等事情百姓的呼声多是徒劳的,顶多是比此标准降个仨瓜两枣的意思意思。看来车主们的日子真是一天不如一天了。
事情就是这么的凑巧,就在本文要下印厂开机之际,忽见新华社发来的快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自7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据消息,交强险费率只与交通事故挂钩暂不与交通违法挂钩。与《草案》相比,正式出台的办法有三大突出变化:一是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二是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和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分别由《草案》的15%和20%调整为20%和30%。三是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非死亡)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 调整为10%。看来,保监会这次总算是顺应了一次民意,还望今后能继续下去,对交强险基本费额的依据和“无责赔付”的合理性早日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作者:李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