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条件
本规则依照《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并结合国内汽车越野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制定。补充规则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审定公布。
2.赛事特征
2.1比赛定义
2.1.1赛道为人工和自然的障碍。
2.1.2实行系列分站赛和总决赛。
2.1.3比赛设预赛及决赛阶段,以比赛用时和罚时之和计算成绩。
2.2比赛设置及参赛资格:
2.2.1比赛设汽油组、柴油组、新秀组,参赛资格由补充规则规定。每名车手每站比赛限报名一个组别。
2.2.2俱乐部杯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注册的车队(参见《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车队注册规定及车队比赛执照申领办法》)均有资格参赛。参赛车队至少要有两辆相同组别的赛车参加比赛才能获得此奖项的成绩和积分,每个注册车队在一个组别的俱乐部杯赛中最多指定三个车组。报名俱乐部杯的车手仅计算个人成绩和俱乐部杯成绩,不再计算厂商队杯成绩。
2.2.3 厂商杯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注册的车队(参见《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车队注册规定及车队比赛执照申领办法》)均有资格参赛。参赛车队必须有同一厂商生产(须出具汽车制造商的参赛授权书)的三辆同一组别的赛车参加比赛,才能获得此奖项的成绩和积分。报名厂商杯的车手仅计算个人成绩和厂商杯成绩,不再计算俱乐部杯成绩。
2.2.4车手报名资格:凡加盟俱乐部的车手和领航员可通过俱乐部报名参赛。 2.2.4.1国内车手需持有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的D级越野比赛执照或临时比赛执照。
2.2.4.2香港、澳门及台湾籍车手参加比赛可持香港、澳门及台湾汽车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的比赛执照,及所属汽车协会的同意函或盖有该协会章的报名表。 2.2.4.3不接受外籍车手报名。
2.2.4.4不要求领航员必须持有比赛执照。
2.2.5 参赛组别:
2.2.5.1汽油、柴油车手资格:2007年度总成绩排名汽油组前30名、柴油组前20名、新秀组前10名的车手;持有D级拉力执照一年以上有参赛经历的车手。 2.2.5.2新秀组车手资格:2007年度总成绩排名汽油30名、柴油组20名以后的车手;持有D级拉力执照一年以内的车手;女子车手。
2.2.5.3拥有汽油组、柴油组车手资格的车手不得报名新秀组的比赛,拥有新秀组资格的车手可以报名汽油、柴油组比赛,但在本赛季内不得转回新秀组参赛。 2.2.5.4汽油组、柴油组车手年度排名30名以后的车手,下一赛季转入新秀组参赛资格;新秀组车手年度排名前10名的车手下一赛季获得汽油组、柴油组参赛资格。
2.3报名及保险
2.3.1报名:报名方法和报名期由补充规则确定。各分站赛最大接受报名额度为100辆参赛车。每个俱乐部最大报名额度为10辆赛车。
2.3.2 报名费分站赛每部参赛车报名费:接受组织者广告 550元人民币(含保险费200元)不接受组织者广告 1500元人民币(含保险费200元)副驾保险费 200元人民币
2.3.3 报名费将在下述前两条情况下如数退还:报名未被接受。比赛未能举行。 2.3.4 组织者将向由于遇有不可抗力(已得到其所在地区汽车协会证明)而未能在比赛中发车的参赛者退还50%的报名费。非组织者原因在比赛开始前退出比赛,仅退报名费的50%。
2.4 保险
2.4.1组织者将为每位获得参赛资格的车手投保人民币三十万元的人身意外险和二万元的医疗保险,此项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保险期限从第一天比赛开始至比赛结束或该车手退出及除名时止。
2.4.2组织者投保比赛公众责任险。
2.5广告
2.5.1 参赛者可以在车身设置广告,但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并在车身预留不可选择的组织者广告位置。
2.5.2 选择不同的组织者广告将支付不同的报名费,具体费用由补充规则规定。 2.5.3 参赛者应确保广告及号牌清晰可见,并保持至比赛结束。
2.6比赛车辆
2.6.1具有报名资格的车辆为4轮驱动,座位数不超过7个的轻型越野车。
2.6.2车辆由报名者自带,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牌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2.6.3车辆技术改装参照《全国汽车越野赛通则》关于T1组的改装规则执行,车检裁判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参赛。
2.6.4参赛车辆必须加装防滚架,其结构参照《国内汽车比赛车辆技术规则》。 2.6.5车辆资格及分组由补充规则规定。
2.7安全义务
2.7.1 参赛者必须遵守《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本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2.7.2参赛者比赛时必须带头盔和手套。护具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穿着混纺或化纤质地的服装参赛。
2.7.3参赛者必须按照规定系牢安全带进行比赛。发车裁判在发车前对每位赛员进行检查,对未遵守规定的车手提出警告,并有权拒绝为其发车。
2.8日程
比赛分为预赛、决赛,一般安排在周末举行。第一天 赛员资格审验、车辆检验、车队经理会议第二天 预赛第一阶段第三天 预赛第二阶段第四天 开幕式、决赛、闭幕颁奖仪式
2.9 车手在赛季内变更所属俱乐部队
2.9.1每个赛季,俱乐部应持有与车手签订的文字协议,无论是单场或是全年的。参赛俱乐部需在赛季开始向中国汽联出具本俱乐部签约车手正式名单备案。 2.9.2 在一个赛季内,俱乐部队所属车手如与原俱乐部队解除合约,须向俱乐部提出申请,解除合约关系,由转出俱乐部队出具书面文件同意,该车队主管俱乐部法人和车手均应在文件上签字,并提交中国汽联,该车手本赛季内已获个人积分如要带到新转入俱乐部,须由原所属俱乐部队提交的文件内注明同意,其个人积分方可持续累计,否则将从零开始计算。
2.9.3如俱乐部与车手没有签订文字协议,则车手解约或转出,只需俱乐部或车手单方向中汽联递交即可。
3.比赛方法
3.1公告栏:
组织者将设公告栏,公布比赛时间、发车顺序、成绩、公告和通知等。
3.2检录:
3.2.1参赛车手须按组织者公布的时间和顺序到检录区入口报到进行检录。
3.2.2按时检录是车手的责任。
3.2.3车手和赛车未按规定时间检录,迟到超过5分钟将视为弃权。
3.3发车:
3.3.1每次比赛,参赛车手在进行检录后,应按照裁判的指挥驾驶赛车上发车台。 3.3.2发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参赛车手应带好头盔并系好安全带,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3.3.3比赛发车按信号灯或旗语发车:
3.3.3.1信号灯发车:发车显示屏开始10秒计时,5秒时黄灯闪动,数字归零时绿灯亮起,赛车发车,计时开始。
3.3.3.2旗语发车:裁判相继出示30秒和10秒指示牌,当出示10秒指示牌之后,发车裁判平举绿旗,赛车进入准备发车状态。当发车裁判向上举起绿旗时,赛车发车,计时开始。
3.3.4抢发车将受到处罚。第1次抢发车,路线裁判将出示红旗停止该组比赛并引导赛车返回起点,重新发车,罚时20秒。对于连续2次抢发车的赛员,取消其比赛资格。
3.3.5发车信号给出20秒钟后,未能发车者,视为退出比赛。 3.3.6发车间隔将由补充规则公布。
3.4冲刺和终点
3.4.1赛车通过冲刺计时点,成绩将被记录,在终点裁判处签名确认后,成绩生效。
3.4.2赛车在冲刺点后损坏,未能到达并通过终点者,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3.4.3赛员在驶过冲刺点线后,应立即减速并低速驶至终点。在终点未减速、停车者,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3.4.4在冲刺点及终点区间,撞坏场内设施及发生交通事故者,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并承担修复设备的费用。
3.5旗语及其他:
3.5.1比赛中裁判有可能出示部分汽车比赛的通用旗语,旗语表示的功能如下:黄旗:表示比赛前方发生事故或出现危险情况,需立即减速慢行。绿旗:发车旗。红旗:表示比赛中止或终止。黑白方格旗:赛车到达冲刺点时使用。
3.5.2标记牌:在设有标志牌的地方,必须按标志牌的指示行驶。
3.5.3减速障碍:故意冲撞减速障碍者,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5.4 警戒带:在设有警戒带的地方,必须在警戒带内行驶,否则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5.5不按照比赛路线行驶者,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6竞赛:
3.6.1预赛:
3.6.1.1按比赛组别依次进行比赛,每个车组都参加二个阶段比赛(或由补充规则规定),以二个阶段比赛用时和受罚时间累加后的成绩进行排序。
3.6.1.2允许未完成预赛第一阶段比赛的车组继续参加预赛第二阶段的比赛。每一阶段的退出者都将得到了一个固定罚时。固定罚时将由组织者设定,将根据每一赛段的难度和其他因素来计算而定,具体时间见补充规则或赛事公告。二个阶段均未完成比赛的车组不计算预赛成绩。
3.6.1.3 预赛第一阶段发车顺序以抽签决定或按以下原则制定:
a)截至上一场次车手的成绩排名。
b)2007年全国汽车场地越野锦标赛的种子车手排名。
c)报到顺序。
3.6.1.4 预赛第二阶段按第一阶段结束时的比赛用时排位发车,顺序由补充规则规定。
3.6.2 决赛:
3.6.2.1 决赛资格:报名人数8人以上,各组别预赛前6名有资格参加决赛。报名人数5-8名,预赛前3名有资格参加决赛。报名人数不足5名,取消决赛,预赛直接产生第1名。
3.6.2.2 决赛阶段发车顺序由预赛排名决定,排位高者后发车。
3.6.2.3 决赛以比赛用时和受罚时间累加后的成绩进行排序。
3.6.2.4决赛阶段成绩相同者以预赛成绩排定名次。如在预赛中成绩相同,则预赛第一阶段成绩领先者获胜。如仍相同,则比较预赛第二阶段成绩。
3.6.3 每个阶段仲裁委员会有权调整、确定认为安全、合理的新的发车顺序。 3.6.4 比赛使用电子或手动计时方式,时间记录精确到百分之一秒。
3.7总决赛资格:
3.7.1汽油组、新秀组、柴油组前30名。
3.7.2 2007年度各组别种子选手。
3.7.3各组别单场冠军。
3.7.3由中国汽联选派的各分站赛成绩优异者。
4.成绩评定:
4.1成绩公布
4.1.1每场比赛结束后90分钟内公布本场次初步成绩,成绩须经赛事主管签字。 4.1.2初步成绩公布30分钟后自动成为正式成绩,不再接受任何对该成绩的抗议。
4.2车手个人积分
4.2.1分站赛车手个人积分:
4.2.1.1汽油组、柴油组和新秀组前15名的车手根据总成绩排名,获得相对应的积分:

4.2.2总决赛车手个人积分:
4.2.2.1汽油组、柴油组和新秀组前20名队车手根据总成绩排名,获得相对应的积分:
4.3俱乐部杯积分
4.3.1 汽油组、柴油组和新秀组均设置俱乐部杯。
4.3.2报名参加俱乐部杯的车组中获得本站积分最高的两个积分之和为本站俱乐部杯赛积分。积分相等时,其中车组积分最高者比较,以评定其俱乐部杯名次。
4.4厂商杯积分
4.4.1 汽油组、柴油组设置厂商杯。
4.4.2报名参加厂商杯的车组中获得本站积分最高的两个积分之和为本站厂商杯赛积分。积分相等时,其中车组积分最高者比较,以评定其厂商杯名次。
4.5年度名次评定
4.5.1 各奖项年度积分由该项目积分最高的三个分站赛和总决赛积分累加得出,由此积分排定该奖项全年名次。
4.5.2 如出现年度积分相同情况,则按照下列方式排列名次:
a) 比较其在总决赛所获名次,名次高者成绩列前。
b) 如车手未参加总决赛,则以全年各分站比赛获第一(或高名次)次数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同,第一分站赛积分高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c) 如俱乐部未参加总决赛,全年各分站比赛中所获单站俱乐部积分最高者名次列前。如最高积分相同,则比较第二高积分,以此类推。如仍相同,第一分站赛俱乐部名次高者列前。
4.6录取名次及奖励:
4.6.1 全国汽车场地越野锦标赛年度奖励
4.6.1.1汽油组、柴油组、新秀组车手前八名。
4.6.1.2 汽油组、柴油组、新秀组俱乐部杯前三名。汽油组、柴油组厂商杯第一名。
4.6.2 分站及总决赛奖励
4.6.2.1汽油组、柴油组、新秀组车手前八名,巾帼杯第一名。
4.6.2.2 汽油组、柴油组、新秀组俱乐部杯前三名。汽油组、柴油组厂商杯前三名。
4.6.2.3各组别报名参赛车组不足8个(含),仅奖励前三名;不足5个(不含),仅奖励第一名。
4.6.3 奖金及其他增设奖项由补充规则规定。
5.抗议与申诉
5.1抗议
5.1.1只有报名人有权提出抗议。
5.1.2抗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500元抗议费递交赛事主管,由赛事主管递交赛事仲裁委员会。如抗议有效,退回抗议费。如须拆检车辆,需另交拆检费3000元,如抗议有效,此费 用退还,并由被抗议者承担此费用。
5.1.3递交抗议书的时间限制:被抗议的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成绩公布后的30分钟内。赛事仲裁委员会不受理针对计时裁判和终点裁判的抗议。
5.2 申诉
5.2.1报名人对赛事仲裁委员会决议仍有异议,有权提请申诉。
5.2.2申诉人须在决议公布一小时内先以书面形式通知赛事仲裁委员会,并在三日内向中国 汽车运动联合会递交书面形式的申诉书。
5.2.3申诉书应有申诉人或授权人的签名,连同人民币2000元一并递交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5.2.4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在收到申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方裁决结果。 5.2.5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对争议事件的判定为最终裁决。
6.其他
仲裁委员会可对本规则未涉及事项进行处理。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作者:汽车之友)